《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人水體。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它廢棄物;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符合相關水質標準,不得惡化地下水質。